就医须知
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
1、医疗保险患者来院住院,应主动出示医保手册,医疗卡。
2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,按不同人员类别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交金。(含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、按比例自付、部分自负、其他自费项目的费用)。
3、参保人员在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(含部分自费)或检查治疗项目单价在200元以上的,须在自费(含部分自费)协议书上签字。
4、医保患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超过5万元以上时,患者须到住院处补交预交金,每超过一万元补交3000元。
5、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,须全额现金支付。
6、医保患者请假外出期间,床位费、护理费、诊疗费费用自理。
7、住院时间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,须重新计算起付标准及自负比例。
8、出院结算时,按比例自负、部分自费及其它自费项目的费用须现金一次性结清。
9、出院患者带药一周量,行动不便可带不超过两周量。
10、急诊入院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定点医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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